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10:44:00
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国际私法是否需要反致制度
在国际私法关于外国法的适用与排除中,反致是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制度,但是多少年来,对于这个制度的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也一直没有得到答案.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地说四种.
狭义的反致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
转致是指甲国(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将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指向乙国,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最后适用丙国法律审理案件.
间接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将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指向乙国,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了丙国,最后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向甲国,最后仍用甲国法来审理案件.
外国法院地说我认为不应该纳入反致制度之中,因为在我看来,这种学说相当幼稚,并且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所以在此不做解释.
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地说等都是和狭义的反致一样,通过不同的冲突规范指引,最后适用了别国或者本国法.但是在大多数的国际私法案例中,最终都是适用了外国的法律.
历来争论的焦点就是反致制度是否需要,对此,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支持和反对的意见,今天,我也谈谈我对此制度的看法.
我认为,反致制度是不必要的.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第一,从国家主权的角度而言,各国冲突规范是本国立法者行使立法权的体现,同时也是一国主权的最直接体现,如果适用反致制度,等于立法者自己主动否定所立之法,是对立法的一种否定,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践踏,因此是极不应该的.
第二,从人民的角度而言,一个当事人不管是外国还是本国人,都是出于对一国法律的信任才选择在当地打法院起诉的,在起诉时,他们坚信法律将会保护他们的权益.但是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这个国家的法院却决定要适用外国法来审理此案件,在他们看来,这无疑与“出卖”大同小异.这样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本国法律的不信任,并由此扩展到别的法律,使国家的法律被人民怀疑.人民从此不敢再相信法律可以保护自己,因为自己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竟然不能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他们必将陷入失望之中,由于这种失望,他们也将不再信任政府,不再信任国家,这样的国家试问还能久存吗?
第三,从一国国情的角度而言,每个国家的立法者都是根据本国实际立法的,而这些法律也是最适合处理本国事务的,反致却将本该适用的法律指向他国,由别国的法律来判定发生在本国的案件的是非曲直,这样必将导致现实国情与外国法律之间的巨大鸿沟,如果非要用这样的方法来处理案件,就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因为法院适用的是与本国国情相差甚远的别国的法律.
第四,从法官的角度而言,如果适用反致制度,就会平白无故增加法官的压力.因为法官除了要对本国的法律熟悉之外,由于反致制度的介入,他有必要对浩如烟海的所有别国法律加以学习,这是法官的义务,法官作为法律帝国的执行者,必须保证案件结果的公平与公正,而只有法官对别国法律有相当了解的前提下,他才有可能在适用反致的时候不至于判断错误.但是问题也正是出于此处,试问,有哪一位法官能渊博到熟知各外国法的地步啊?这样给法官加了这么重而且不必要的义务是否符合常理呢?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无疑了.
第五,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而言,由于反致的需要,法官将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来学习和研究外国法律,以保证结果的公正.这也必将导致诉讼时间的延长,并且即使这样,也未必能保证最后判决的准确无误,因为法官凭据的并不是自己所熟知的本国法.这样就必然导致诉讼成本的无限制和不确定的增加,这对于一个普通的涉外民事案件是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