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动机是什么?具体题目是:讨论观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动机并不是渴望保护美国革命赢得的自由,而是出于对新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恐惧.试分析该观点,从宪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17:02:52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动机是什么?具体题目是:讨论观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动机并不是渴望保护美国革命赢得的自由,而是出于对新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恐惧.试分析该观点,从宪法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动机是什么?具体题目是:讨论观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动机并不是渴望保护美国革命赢得的自由,而是出于对新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恐惧.试分析该观点,从宪法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动机是什么?
具体题目是:讨论观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动机并不是渴望保护美国革命赢得的自由,而是出于对新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恐惧.试分析该观点,从宪法修正案和历史事件中找出具体证据来证明.(正反面皆可)请各位学历史的兄弟给点思路.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动机是什么?具体题目是:讨论观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动机并不是渴望保护美国革命赢得的自由,而是出于对新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恐惧.试分析该观点,从宪法
在1787年费城会议上起草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共和国宪法(或共和制宪法).它在1789年3月4日生效以后,200多年来没有修改过一个字,反倒是世界各国纷纷效尤,相继制宪.美国的宪法,成了许多国家立宪的参照系甚至楷模.
  可是这部宪法,却差一点胎死腹中.
  首先我们要知道,1787年的费城会议原本并不是制宪会议,与会各州给代表们的训令也只是修改《邦联条例》,即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并于1781年批准生效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这个条例规定,由当时13个各自独立的州(实为独立殖民地)组成一个邦联制国家,而这个邦联制国家的精神和灵魂,则是1776年7月4日发表的《独立宣言》.
  但是,邦联政府的权力很小,难以巩固和发展独立战争的成果,也实在承担不起诸如协调金融贸易、调节市场流通、保卫国家安全之类的重任.原本松散脆弱的邦联,甚至面临动乱、内战、无政府状态和分崩离析的危险,没法子,独立各州的代表只好重新坐到一起,来商量一个办法.商量的结果,是决定将美国由邦联制国家变成联邦制国家,即作为1个主权而不是13个主权国家的美利坚合众国.它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即美利坚合众国联邦政府.为了建立和规范这个政府并对其授权,它还需要有一部根本大法,即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于是,原定的修改条例会议,就变成了制宪会议.
  这个会开得并不容易,也不轻松.因为组成所谓“美利坚合众国”的各州,当时是完全各自独立的,有自己的议会和宪法,并依法建立了“主权、自由和独立”的政府.它们甚至不能叫做“州”,而应该叫做“邦”(state).它们的代表,当然都不是橡皮图章,也没有一个是省油的灯.这些代表从 5月份“吵”到9月,经过激烈辩论、反复磋商、讨价还价和相互妥协(包括部分代表愤而退场),最后总算达成一些可以形诸文字的共识,比如:美利坚合众国实行联邦制,实行以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共和政体.9月15日,联邦宪法草成.17日,来自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12个邦(罗德岛始终拒绝参加会议)的39名代表(会议正式代表74人,实到55人,中途退场13人,拒绝签字3人)在宪法草案上签字作证,并约定:只要有9个邦的制宪会议批准,该宪法即可在批准了宪法的那些州或邦生效.
  二
  然而在这关键的环节,事情又卡了壳.两个举足轻重的邦,弗吉尼亚和纽约,迟迟不能批准联邦宪法.反对这部宪法的人(他们被称做“反联邦派”或 “反联邦主义者”)公开发表文章和演说,历数联邦宪法的种种不是,比如费城会议有越权行为,联邦宪法会毁掉各邦等等.但最得人心的批评,则是联邦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独立邦的宪法中所肯定的公民权利包括在内.也就是说,缺少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
  这其实是制宪会议争论的延续.当时(1787年9月17日),弗吉尼亚的乔治·梅森和埃德蒙·伦道夫,还有马萨诸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便因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托马斯·杰弗逊在巴黎公干,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大声疾呼要进行弥补.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在看到美国的联邦宪法文本后(这个文本是作为会议主席的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寄给他的),也指出了缺少权利条款这一缺陷.拉法耶特侯爵参加过美国独立战争,曾在华盛顿的麾下当一名少将.他也是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的起草人之一(写第一稿),可谓“两个世界的英雄”.他的话,当然分量不轻.
  那么,如此重要的条款怎么没有写进宪法呢?是力主宪法就这样写并尽快通过的那些人(他们被称做“联邦派”或“联邦主义者”)不重视公民的权利吗?当然不是.在这一点上,“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并无分歧.分歧仅在于何为当务之急.在所谓“联邦主义者”看来,当时最重要的,是尽快建立一个“坚强之全国政府”,以免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陷入内乱、分裂和无政府状态.后来被称做“美国宪法之父”的弗吉尼亚代表詹姆斯·麦迪逊在给乔治·华盛顿的信中说,我们其实只有两种选择:13个邦的完全分裂或全面联合.麦迪逊他们当然是主张全面联合的.因此,大多数的邦都已经有了自己的“权利法案”,明确保障个人权利.现在要做的,是对联邦政府授权.只要明确联邦政府的权限,它就不能做未经授权的事情.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被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和国会可以做的.这岂不是更糟糕?
  应该说,这也不是全无道理,但是美国人民不同意.在他们看来,个人权利比所谓“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因为国家是由人民组成的,而人民则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个人组成的.没有个人,就没有人民,也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而且,人们之所以要建立政府,正是为了保障每个个人的这些权利.这正是《独立宣言》的精神,也是美利坚合众国的精神.因此,许多邦(比如马萨诸塞)的议会在通过联邦宪法时,其决议都附上了要求增加权利法案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什么美利坚合众国.
  联邦主义者同意了这一条件,力主增加这些条款的乔治·梅森也因此被看做是“权利法案之父”.于是,第一届联邦议会就有了一系列宪法修正案.这些法案分别列举了民众个人的一系列权利,声称这些权利无论如何必须得到保障,是政府和国会不能蚕食、侵犯、剥夺的.美国国会于1789年 9月25日通过了这10条宪法修正案,将其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 9个州(这时它们应该叫做“州”而不是“邦”了)的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法案通常称做“权利法案”,是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三
  第一修正案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第1条,即“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表达不满、要求申冤的权利”.这就是著名的“不得立法”条款.它用最简单最直截了当的语言规定,国会不得起草通过有可能侵犯民众个人基本权利的法律.
  很显然,这一条款的矛头不是对准政府的,而是对准国会的.这倒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宪法正文中已经有过类似条款了.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规定,联邦议会“不得通过任何褫夺公权和追溯既往的法案”.紧接着,在第10款中,惜墨如金的美国宪法又重复了一遍,规定各州也不得通过这样的法案或法律.可见,这是美国宪法一以贯之的精神.
  这样一来,不但被人民授权的权力机关(政府)要受到限制,代表人民授权的民意机关(国会)也要受到限制.于是,我们就从中看出了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民主关注的重点是授权,宪政关注的却是限政.在宪政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权力必定导致绝对的腐败和绝对的专制,哪怕这一权力来自人民或掌握在正人君子手里.民主和道德并不是绝对可靠的.民主完全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从而使“人民民主”变成“群众专政”;道德则很有可能导致“理想的暴政”,由理想中的“人间天堂”变成实际上的“人间地狱”.靠得住的只有宪政.因为宪政要考虑的问题不是授权,而是限权.它的任务,是把行政机关和民意机关的权力都尽可能地限制在不会侵犯公民权利、不会导致专政和暴政的范围之内.
  实际上这也正是美国建国的精神.根据这一精神,国家权力既被纵向地分解为联邦的权力和各州的权力(其实是独立的各邦将自己的权力部分让渡给联邦),又被横向地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其中,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这是美国宪法第1条的内容),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这是美国宪法第2条的内容),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这是美国宪法第3条的内容),而立法权又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而且,总统对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最高法院也可以判其“违宪”.由实行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虽然有裁决权,但大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参议院同意.总统虽然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这一否决又可以由国会以2/3的票数再否决.美国的立法,岂可随心所欲的?
  但美国人民还是不放心.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宪法还必须明文规定,即便上述条件完全具备,——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某些法案仍然不能成立,甚至不能考虑.比方说,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等.美国人,在我的心目中一向是大大咧咧的.建国之初的美国人,给人的感觉也不过是蛮荒大陆上的乡巴佬.没想到在这个问题上,他们竟如此较真!

美国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动机是什么?具体题目是:讨论观点——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动机并不是渴望保护美国革命赢得的自由,而是出于对新联邦政府的权力的恐惧.试分析该观点,从宪法 如何理解这句话(出自美国宪法修正案)?“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这是出自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 美国宪法只有权利法案而没有义务法案的原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阐释 美国宪法第十五条修正案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权利法案 美国1787年宪法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德意志帝国宪法 之间的对比相同点和不同点 英国的权利法案是宪法吗? 美国宪法修正案和美国宪法是什么关系? 美国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 请能否给我每个修正案的大概内容和被加进宪法里的原因?我想记下来,因为这是作业,要背,但是找不到 前十个修正案被加入宪法的原因 英国的1689《权利法案》是宪法吗?性质和宪法一样吗?不一样区别是什么? 请给出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的主要内容. 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1787年宪法是在怎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的 (双选)下列法案规定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的是() A《权利法案》 B美国1787年宪法 C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D《德意志帝国宪法》 求解析.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有哪些? y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有哪些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有哪些?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的《权利法案》异同点主要有哪些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美国1787年宪法和英国《权利法案》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主要有那些?